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对房地产形势密切跟踪、及时研究。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调控房地产行业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的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40个重点城市的情况报告在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单独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