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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
2008-01-11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国家规定每平方米应税上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l)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至2亩的地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至3亩的地区,l.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l元至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各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之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