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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屠宰或定点屠宰的牲畜屠宰税的缴纳
2008-01-11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税五〔1994〕407号)文件规定:对于集中检验、定点屠宰的地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委托检验部门或屠宰厂(点)等单位代征代缴屠宰税,凡确定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按规定标准付给代征手续费。

添加日期: 2008-01-07 浏览次数: 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