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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适用五年亏损抵减的必备条件
2008-03-20


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适用五年亏损抵减,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必须明确,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核实调整确认的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