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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旧房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8-11-25


前不久,税务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销售旧厂房时已在房产局地税代征窗口缴纳了部分税种,但是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未缴纳土地增值税。据了解,该公司销售旧厂房所得22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500万元、旧房评估价格1200万元、与转让旧房有关的税金12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屋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屋有关的税金均为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合计1823.2万元,增值额为376.8万元,增值率为20.67%。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因增值率未超过50%,适用最低税率30%。经过清算,该公司需补缴土地增值税113.04万元。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旧房评估价格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