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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的税号有20位的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哪些税务事项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哪些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解答】

  纳税人在办理以下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按照规定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申请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

问:我公司拟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请问,是否需要变更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纳税人哪些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变动影响所得税处理】

近日,有企业询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那么企业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税务登记变更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就是说,新税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以这样理解,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其实质是不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没有改变同一个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由于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是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持续经营,企业在变更登记后必须承接变更前的债权和债务,其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持续经营的原则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只要不属于税法规定清算情形的,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仍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合并、兼并、破产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企业需不需要纳税清算,关键是看该企业是不是被依法终止。即企业被依法终止,则需要进行纳税清算(特殊重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可见,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实质上是企业将被依法终止,不仅会计主体注销,而且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因此,这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
  同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像这类情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属于企业被依法终止,也需要进行纳税清算。
  举例说明,某粮油加工厂因经营不善,已严重亏损多年,于2009年10月底被法院宣布破产,那么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实施破产清算。假如该企业资产净值1500万元,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2000万元,拖欠各类税金1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40万元。则该企业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2000-1500-40-100=360(万元),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360×25%)。
  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与企业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本质不同,其实质并不是企业依法被终止,而是在年度中间终止了在原税务机关管辖地的经营活动,结束了在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行为,但作为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并没有改变,只是将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管辖地持续经营,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后,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并没有改变。即企业在新办登记后必须承续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因此,这种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没有必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

【临时登记户如何开具发票】

问:某个体工商户刚刚开业不久,在工商部门核发的是临时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也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如果其需要发票该如何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因此,临时登记户可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发票。但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再凭正式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而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纳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接转二手商店需作税务登记变更吗】

近日,我社区的一些商铺有些变化。其中,有的商铺是新开业户,有的是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还有的是经营内容发生了变化。请问,这些情况是否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答:是。对于新开业户,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也应当自变更或发生变化之日起,持原证件和其他相关证件在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未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换证手续的,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凡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必须悬挂】

【问题】

  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必须悬挂?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税务登记证副本丢了怎么补办】

【问题】

  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丢了,怎么补办?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是指企业,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四、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五、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停(复)业登记程序】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附件:《停、复业报告书》(略)

【证照管理】

一、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十、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 十、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

(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八、报验登记】

【 八、报验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七、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 七、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

  (一)申请。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填表。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登记注册。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

  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