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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基本方式】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目前武汉市国税局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网上申报、委托申报、邮寄申报、银行网点等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电话网、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对纳税申报信息实行电子采集,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通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我市目前已开通了网上申报和介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采取纳税人申请使用的原则,纳税人可随时到主管国税区局领取宣传材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主管国税区局同意后,即与网上申报技术服务公司签定《网上申报服务协议》,领取相应的使用手册和教学光盘参加培训。
委托申报是指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纳税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方式。

  银行网点申报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国税机关委托指定银行受理纳税申报和代征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开设缴税账户,并在规定的申报缴税期限内,到开户的缴税银行网点进行申报纳税或委托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另外,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这里所称的"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而"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申报的种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网上报税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以下申报方式中,选择一种申报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网上申报;
4、电子申报;
5、数据电文申报;
6、委托代理申报;
7、其他有效申报。
(二)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各基层局办税厅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三)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登陆Internet网与税务部门的网站进行联接。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填写申报表和各种财务报表,以电子信息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后办理有关的纳税申报手续。
(五)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利用专用电子报税设备,将有关纳税申报数据传送到各基层局,并定期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方式。
(六)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IC卡、光电扫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纳税。
(七)委托代理申报
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为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八)纳税人应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的申报税种。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为每月1日至10日;
2、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年4月1至30日和10月1至31日;
3、企业所得税为每季(月)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季)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
5、车船使用税(车)每年1月至2月(船)每年1月1日至10日、7月1日至10日;
6、印花税(资金账簿增加额)年初15日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每季1日至10日、(其他应税项目)书立或领受时。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与受理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二、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征缴方式组织入库的执法过程。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支付税款的条件,在以下税款征缴方式中,核准一种税款征缴方式:
1、转账征缴方式;
2、自核自缴征缴方式 ;
3、税款预储账户征缴方式;
4、支票缴税征缴方式;
5、现金缴税征缴方式;
6、银行卡(存折)缴税征缴方式;
7、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缴税征缴方式;
8、委托代征征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的操作流程
1、以转账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2、以自核自缴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3、以预储税款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4、以支票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支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涉税账号进行审核,查询其账户资金是否满足本次缴税;
(3)如果资金足够,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将收据联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以现金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入国库。
6、以银行卡(存折)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银行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银行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卡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7、以网上报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联网银行开设纳税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银行各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至少1次与开户银行核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账号和纳税编码,确保一一对应;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上网进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通过电子信息与联网银行进行联接,由联网银行划缴税款并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
(4)银行划缴税款如果成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进行会计销号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银行拿取“税收缴款书”;
(5)银行划缴税款如果不成功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银行存款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催缴或者以其他征缴方式征收税款。
8、以委托代征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签发委托代征证书;
(2)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税款,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划解税款,按规定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3)根据协议或规定,税款由税务机关汇总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按规定期限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流程
1、纳税人遇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纳税申请并进行调查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未被批准的,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5、经批准延期纳税的税款在批准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期3个月。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三、纳税申报方式】

  【 三、纳税申报方式 】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