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10年3月办税日历:注意增值税折扣后销售额抵扣】 |
|
国税征收
|
月份
|
申报期
|
入库期
|
税种
|
备注
|
|
3月
|
1-15日
|
1-1日
|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
|
|
1-15日
|
|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
地税征收
|
3月
|
1-8日
|
1-8日
|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8日
|
|
1-10日
|
1-10日
|
申报缴纳资源税
|
|
|
1-15日
|
1-15日
|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
事业建设费和按月预缴的企业
所得税
|
|
|
|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
|
1-31日
|
|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
|
31日止
|
|
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截止。
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增值税 销售和折扣额需在“金额”栏注明
针对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准确把握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建筑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跨地区施工行为非常普遍,即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往往主要是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文件解读:解读国税函[2010]39号:准确把握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润率明确
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出台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也首次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审批”的法律依据。 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也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方式给予了发布。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同时废止。与原政策相比,《办法》有多项变化,包括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变主动申请为“被认定”;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缩小了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范围等多方面。
|
|
| 【2010年2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
|
| 【企业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写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不仅是征纳双方核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1、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就是指谁应当办理纳税申报,它主要包括:
(1)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应当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报纳税申报表,以便于进行减免税的统计与管理。
2、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二是与纳税申报有关的资料或证件。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将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限等内容逐项填写清楚。
(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报送如下资料:
①纳税申报表。它是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印制的由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其内容因纳税依据、计税环节、计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②财务会计报表。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其他有关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格式和序列编制的用以反映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的时期内经营活动情况,或预算执行情况结果的报告文件。不同纳税人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表也不一样,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种类也不相同。
③其他纳税资料。比如: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境内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件;个人工资及收入证明等等。
(3)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要报送的资料有:
①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②其他有关资料。通常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3、纳税申报的期限
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应纳或应缴税款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此可以看出,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1)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因各税种情况不同及税务机关的工作安排,各税种的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在确定申报期限时,必然涉及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的确定问题。(推荐阅读:各税种纳税申报的期限)
(2)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
(3)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均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4、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这是一种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操作起来也很简单。
另一种是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申报、报送事项。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便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事宜。采取邮寄申报的,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比如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或出差离开,通常办理纳税申报时,就可以采取邮寄申报形式办理纳税申报。数据电文形式是近年来新兴的现代化通信手段或方式,这种高速、快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税务管理。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此处指税务机关)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报送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采用邮寄、数据电文以外的法定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5、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010年部分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 |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0年部分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顺延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一、2010年1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2日。
二、2010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0年4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2日。
四、2010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五、2010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7日。
六、2010年10月份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5日。
|
|
| 【2010年1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
|
| 【精华汇总:各税种纳税申报的期限】 |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⑷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⑹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⑴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⑷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7.资源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8.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9.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1.烟叶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2.耕地占用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14.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15.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人在申报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
|
| 【办理汇总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
【问题】
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解答】
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 分支机构所属国税机关开具的统一格式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调查表”;
◎ 设立分支机构的章程或批文、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石油行业必须提供章程;
◎ 总机构汇总申报申请表;
◎ 填写汇总申报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以及分支机构意见并有总机构、分支机构盖章。
|
|
| 【2009年10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 |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
|
|
| 【纳税申报的基本方式】 |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目前武汉市国税局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网上申报、委托申报、邮寄申报、银行网点等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电话网、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对纳税申报信息实行电子采集,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通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我市目前已开通了网上申报和介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采取纳税人申请使用的原则,纳税人可随时到主管国税区局领取宣传材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主管国税区局同意后,即与网上申报技术服务公司签定《网上申报服务协议》,领取相应的使用手册和教学光盘参加培训。 委托申报是指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纳税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方式。
银行网点申报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国税机关委托指定银行受理纳税申报和代征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开设缴税账户,并在规定的申报缴税期限内,到开户的缴税银行网点进行申报纳税或委托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另外,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这里所称的"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而"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
|
|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 |
一、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申报的种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邮寄方式、数据电文方式、网上报税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以下申报方式中,选择一种申报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网上申报; 4、电子申报; 5、数据电文申报; 6、委托代理申报; 7、其他有效申报。 (二)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各基层局办税厅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三)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登陆Internet网与税务部门的网站进行联接。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填写申报表和各种财务报表,以电子信息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后办理有关的纳税申报手续。 (五)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利用专用电子报税设备,将有关纳税申报数据传送到各基层局,并定期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方式。 (六)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IC卡、光电扫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纳税。 (七)委托代理申报 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为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八)纳税人应申报的税种及申报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体的申报税种。纳税人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为每月1日至10日; 2、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年4月1至30日和10月1至31日; 3、企业所得税为每季(月)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季)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 5、车船使用税(车)每年1月至2月(船)每年1月1日至10日、7月1日至10日; 6、印花税(资金账簿增加额)年初15日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每季1日至10日、(其他应税项目)书立或领受时。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写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十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与受理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延期纳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二、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征缴方式组织入库的执法过程。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和支付税款的条件,在以下税款征缴方式中,核准一种税款征缴方式: 1、转账征缴方式; 2、自核自缴征缴方式 ; 3、税款预储账户征缴方式; 4、支票缴税征缴方式; 5、现金缴税征缴方式; 6、银行卡(存折)缴税征缴方式; 7、税务、银行、国库联网缴税征缴方式; 8、委托代征征缴方式。 (二)税款征收的操作流程 1、以转账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2、以自核自缴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3、以预储税款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4、以支票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支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涉税账号进行审核,查询其账户资金是否满足本次缴税; (3)如果资金足够,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征税专用章”,将收据联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5、以现金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现金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填开税收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入国库。 6、以银行卡(存折)缴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资料和银行卡(存折)到主管税务机关或银行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2)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卡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打印(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7、以网上报税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联网银行开设纳税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银行各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每月至少1次与开户银行核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账号和纳税编码,确保一一对应;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上网进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通过电子信息与联网银行进行联接,由联网银行划缴税款并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印(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 (4)银行划缴税款如果成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银行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进行会计销号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银行拿取“税收缴款书”; (5)银行划缴税款如果不成功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银行存款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催缴或者以其他征缴方式征收税款。 8、以委托代征方式征缴税款的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签发委托代征证书; (2)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税款,并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同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划解税款,按规定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3)根据协议或规定,税款由税务机关汇总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按规定期限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流程 1、纳税人遇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纳税申请并进行调查后,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4、纳税人延期纳税申请未被批准的,应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5、经批准延期纳税的税款在批准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6、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期3个月。 |
|
|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
【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
|
|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
【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申请表;
4、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表;
5、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联营企业利润转移单;
6、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
|
| 【三、纳税申报方式】 |
【 三、纳税申报方式 】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
|
|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
【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
|
|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
【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