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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的应收,预付账款,如何会计处理?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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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货物已发给客户,但货款收不回来,预付给供应商的货款,货已到,但对方不提供发票。
问题: 企业3年以上的应收,预付账款,要怎么做会计处理?
货物已发给客户,但货款收不回来,预付给供应商的货款,货已到,但对方不提供发票。
答:《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财企[2002]513号)规定,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预付款),若符合上述条件,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