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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笔补贴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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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收到一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拨付的用于企业某某项目资金,协议中有写按照《中关村亦庄园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也提到专款专用。请问,这笔补贴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据此,企业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取得专项用途的资金,若提供资金拨付文件,要求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并单独进行核算专项用途的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