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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归集在哪?需单独设置会计科目?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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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1.高新研发费里委托外部研发费是罗列在正常费用里面的,而加计扣里没有罗列在正常的的费用里,还是委托外部研发是放在那六大费用之外单独算的,是这样吗?2.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钱用于研发支出的话,我要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这个会计科目是不是应该跟高新的那个研发费用核算要求一致呀?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委托外部研发费属于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第7项内容(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高新和其他企业的研发费用均包括按规定标准扣除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规定,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一)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支出,对其政府补助可冲减研发支出,无需再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