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 ...
分公司可以直接是一般纳税人 ? 分别缴税方式?
问题:1计划成立分公司,可否总公司收款,分公司给客户开发票?这种模式是要成立独立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直接是一般纳税人资格吗?区分独立和非独立核算的情况吗?3独立和非独立核算,增值税所得税缴纳的分别缴纳方式?4独立和得独立的分公司年底收入,都并入总公司汇总出年度审计报告?
答: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了,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无论独立或非独立核算,总公司收款,分公司开发票,应视同销售货物,双方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据此,总分机构分别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总机构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省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