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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主体无偿划转房产,可否减免税 ?
问题:央企之间同一控制主体 无偿划转房产,然后压减其中一个企业 ,转股权给第三方,房产过户可否减免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等,压减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二)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 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 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8号)明确了,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八)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同一投资主体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划出方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划入方(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应按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