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 ...
北京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问题:关于土增税总局规定的“核对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有“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发文制定”的条款,但暂未能从公开信息中查找到北京市核定征具体规定相关文件。请问老师北京有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267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未经清算程序需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京地税征〔2006〕242号文件的格式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及审核合议后,应制发《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核定征收结果。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中的核查及审核合议程序。
据此,未查到北京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以下规定的核定方法,仅供参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三、核定方法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主管税务分局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开发项目收入和扣除项目数据信息,综合运用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逐项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销售收入
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收入资料、数据和从主管房屋销售备案的政府部门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合同金额,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对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扣除项目金额
1.土地价款。根据纳税人日常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向国土部门查询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确定土地价款。无法获得土地价款相关数据的,可参照同期同类基准地价核定。
2.房地产开发成本。由市县区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对项目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评估,税务机关参照评估结果,对房地产开发成本予以核定。
3.房地产开发费用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规定,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加计扣除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确认。
(三)根据上述方法确认销售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后,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应缴及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