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补缴1-11月增值税,试用哪档税率?
2017年12月6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公司2016年12月转为一般纳税人,1-11月促销活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送手机)价值100万,企业未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目前涉及补1-11月缴增资税,试用哪档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企业2016年12月转为一般纳税人,1-11月发生视同销售行为(送手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3%计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