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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哪种方式是正确的?
问题:预付卡业务,我们销售预付卡5000元,给客户开了5000元预付卡的发票是不用交税的,然后我们把收到的5000元其中的80%支付给客户消费的酒店,20%是我们扣除的手续费收入。问题:方式一,我们给酒店付款4000元的时候,酒店能否给我们开5000元全额发票,我们扣除的20%手续费在给酒店开发票,方式二,酒店给我们开4000元发票,我们把20%作为不开票收入直接交增值税就可以了?
哪种方式是正确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据此,无论双方如何结算,酒店应按售卡预收资金5000元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 。售卡方按手续费1000元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