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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货物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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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供应商发的货,在运输途中物流公司丢失一箱。供应商按发货数量已开票,物流公司同意赔偿。请问:丢失货物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据此,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