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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相抵损失,是否需专项申报和进项税转出?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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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公司都是服装,品类较多,样式多样。年终盘点 ,各式存货盈亏相抵后将损失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这个需要专项申报吗,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存货盘亏,应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需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