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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进项税在总公司抵扣,是否合法?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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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总公司在北京,外地分公司的租赁合同是与北京总公司签的,发票现金流都一致,但是实际使用人是分公司。这样是否进项税在北京总公司抵扣,是否合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外地分公司购买租赁服务,由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取得发票。风险提示:税务检查时,与总公司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税前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 。建议:若总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但发票开具给分公司,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