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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即征即退应征税?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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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产品既有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又有一般计税方式,现一般计税方式有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部分无留抵,须征税,有无相关政策,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能否抵减即征即退应征税的部分。
答:《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据此,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予抵减即征即退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