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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研发服务,是否获得免税?
问题:香港公司需要从国外转移利润回国内,需要做个转移定价的合同。我们倾向用收取研发服务费或者IP许可费这两种方式。原来的方式是需要去商委申请进出口权证,再拿合同去登记备案,但是由于目前申请的16年的利润转回,时间点已过商委无法操作。需要咨询下走科委审批合同的话,是否可以再税务局获得免税?
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据上述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上述备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