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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
问题:看东审的每日一题里,对于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优惠政策的解答,我公司是以研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符不符合这优惠的范围?如果符合申请的流程是什么?对于退役军人哪些条件的要求?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据此,以研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属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范围。由此,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