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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技术服务费赠送机器人,发票怎么开具?
问题:客户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方式采用收取技术服务费赠送机器人的形式,收取三年的技术服务费,三年后归机器人对方所有。问题1.这应该属于买赠方式吧?这么操作可行吗?问题2.那发票怎么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服务费和机器人吗?
答:《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据此,企业收取技术服务费赠送机器人,并且在同一项销售服务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服务收取的金额,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将销售服务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 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