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机票蓝联和收据,是否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据?
2017年12月6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客户是做航空服务行业的,卖机票,针对的是外国的航空公司,收到的票据是机票蓝联,和外国航空住京办事处开收据,客户收到的机票蓝联和收据可以作为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扣除凭据吗?
答:《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三)规定,销售额。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据此,差额缴纳增值税的扣除凭据,支付给外国的航空公司运费,以机票蓝联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不包括外国航空住京办事处开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