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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能否冲减资本公积 ?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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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共出资10亿,其中1亿元入注册资本,9亿入资本公积,现在股东想退出经营,他的股份也无人接手,请问能否做减资处理?减资的话能否减掉资本公积的部分?
答:《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明确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应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可以减除资本公积(入资溢价)。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