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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递延分期扣减企业所得税?
问题:某电力工程公司,建造光伏发电站,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收入,试运行成本273,158.10元,试运行收入8,077,948.65元,试运行成本未结转营业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原值是153,962,423.18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将试运行的利润7,804,790.55元(8,077,948.65-273,158.10),冲减了固定资产原值,账面资产价值确定为146,157,632.6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纳税申报表,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其他”内填报8,077,948.65元,在第20行“其他”内填报273,158.10元,视同销售的毛利7,804,790.5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试运行的利润已经全额缴纳所得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原值也已冲减,以后年度折旧时,折旧费用也会减少,但是企业建造实际投入是153,962,423.18元,这部分费用会产生永久性差异,税法的口径是否应该将固定资产原值还原成153,962,423.18元,继续计提折旧?还是按冲减试运行利润7,804,790.55元后计算折旧,如果按冲减试运行利润后的价格提取折旧,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企业确实是多缴了企业所得税,此部分是否可以在设备生命周期内递延分期扣减企业所得税?未找到相关文件可支撑。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据此,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