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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是只开软件名称,这样是否合理?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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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们是软件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合同中包含软件、附件中有硬件,开发票是只开软件名称,这样是否合理?硬件和客户谈的条件是赠送,软件是我公司自己研发,硬件是外购,可以抵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规定,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依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软件产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软件产品销售额不包括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由此,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不包括硬件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