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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水果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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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司取得外省市农业合作社的水果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是否适用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农业合作社的水果发票,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