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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不能免征房产税,有文件依据吗?
问题:我公司自有酒店一个,后出租给A公司使用,合同期3年,A 公司使用3个月后由于出现了各种装修问题,经协商,停业装修,停业时间一年,装修期间作为免租期不收房租,现我公司去税务申请装修期间(免租期间)免征房产税,税务局的答复是出租方出租期间(即使是免租期)不能免征房产税,只有自用装修停业在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请问:税务局的答复有文件依据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2355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部分停产的,照章征收房产税。但对总公司汇总缴纳房产税的,其下属独立企业全部停产,可免征独立企业负担的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出租房产,装修期间免收租金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