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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评估增值部分是否作为房产税计税原值?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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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为了平衡资产负债率,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使得房产评估增值(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增值2500万元)。企业自行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按1000万元还是按3500万元计税?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据此,房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房产税,关键在于房产评估后,企业是否应当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房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账务调整,应按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调账,则应按评估前的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