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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期,视同销售,可以享受递延所得税的优惠吗?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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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该企业的电站是设立在西部的企业,享受3免3减半的优惠政策,本年度属于免税期,视同销售的利润也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那这部分税会差异,在免税期还可以享受递延所得税的优惠吗?还是说目前做递延所得税负债,等实际交税的时候再调整减少所得税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据此,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会计冲减在建工程)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期间),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企业享受减免税期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按规定填报,在主表26栏填报减免所得税额。若28栏计算结果应纳税额为0时, 会计与税法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