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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抵减, 17年不抵减,18年是否还可以?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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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境外所得税已经在境外缴过,我们17年汇算清缴时是不是必须在17年做所得税的抵减,客户说要把所得税做到18年在18年去抵减,境外所得税也是可以分5年抵减的,如果17年不抵减,18年是否还可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所属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补。对未超过抵免限额的,不予跨年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