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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公司的好处是什么?
问题:专门成立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的好处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依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是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投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