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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定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会计处理?
问题:农产品采取成本法核定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会计处理?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第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采用成本法的业务,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进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或者按照该试点纳税人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红字借记上一年度12月份“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在本年度1月份,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上一年度多抵进项税额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或者按照该试点纳税人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借记上一年度12月份“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在本年度1月份,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其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原材料”核算。按成本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从“主营业务成本”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