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我们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广州等地设立139家直营分公司。
您好,欢迎来到东审财税!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东审微信
微财税
东审微博
业务咨询
400 139 4131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关注东审
财务人员必读
本网站归东审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00767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274
... ...
... ...
保险赔偿是减去进项税的金额, 这样合理吗?
2018年11月1日
浏览量
【摘要】:
问题:酒店申请了财产保险,之前5000元的玻璃碎了,保险公司可以赔偿3000元。现在保险公司认为,玻璃购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玻璃的账面价值就不是5000了,是扣除进项税后的4000多。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是3000减去进项税的金额, 这样合理吗?
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127号)第八条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据此,保险标的货物购置价,应按价税合计金额确认,与会计核算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