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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资本保证金 ,该如何把控?
问题: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资金专项审计,其中有一个关于保险资本保证金的问题存在疑惑。该公司6月2日获得保监会批准增资,但是增资资金实际11月21日到账。所以该公司在资金到账以及更名完成之后的30天内完成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对于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时间会计实务上及监管上究竟该如何把控?该公司是否违反保监会的该项规定?
答:《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30个工作日)提存资本保证金,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