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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被税务认定为三流不一致?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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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 : 我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一份维修合同,A 公司将维修款汇入我司账户,我司给 A 公司开具发票。但是接受维修服务的部门负责人说,他们只能按内部报销走流程,在合同上盖的是 A 公司的部门章,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会不会被税务认定为三流不一致?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据此,公司与 A 公司签订维修合同(部门章),资金流发票流是一致的,不存在三流不一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