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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为法人的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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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我公司想再设立一个以残疾人为法人的公司,想问问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
若销售无需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发货的前取得的货款,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后,可开具专用发票。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销售货物,先开发票,先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