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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享受免税,如何解决?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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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原先对技术开发合同可以申请免税,但是给客户必须开具普通发票;现在营改增后,客户都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我们很多技术开发合同不能申请享受免税,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据此,技术开发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免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