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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的计算,如何理解?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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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财税 [2018]70 号关于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退还比例的计算文字描述没太理解,您能举个列子解释一下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70 号)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 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 年 1 月 1 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据此,退还比例口径计算,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包括上期留抵税额),三个年度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