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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吗?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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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公司作为被告人败诉。先前的律师费 1 万元和诉讼费 9000 元是由原告人小 A 支付的,原告人小 A 也已经收到了这两笔款项的发票。现在我方为被告人,被裁定为败诉,所以由我方承担 1 万元律师费和 9000 元诉讼费。所以现在公司需要将这两笔款付给原告人小 A,但是小 A 只能给我方开个收据,或者将这两笔款的发票复印件给我司,这样我们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8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原告未提供应税行为,代收代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应开具收款凭证。支付方凭法院判决书及发票复印件和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