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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应收账款的损失,可以适用这个文件吗?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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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第 25 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这个出售应收账款的损失,可以适用这个文件吗?
答:《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4 号)明确了,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25 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资产捆绑(打包)(即:各类资产一起出售)发生的损失,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单独出售应收账款的损失,不适用资产捆绑(打包)政策。对企业处置购买的债权,发生的损失,允许清单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