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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分红合同,是否就可以不为其上社会保险?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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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餐饮业的服务员,如果与其签署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年终一次性分红合同,相应缴纳个税,是否就可以不为其上社会保险?不为其在工商局登记股份。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依据上述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