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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建物业,“视同销售”?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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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对于挂牌文件里面约定的需要竞得人无偿代建并移交给村里的物业,北京税务局是否认定这部分物业“视同销售”?如果是有偿(约定回购价格)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购买土地方无偿代建物业,不属于买赠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市场公允价值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