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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比较好?
问题:如果是自己制作完了电视剧在优酷这个平台播出,并且只和优酷签订了合同,那么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比较好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 [1994]26 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制作电视剧在优酷这个平台播出,优酷平台收取款项,若制作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制作方应全额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计缴增值
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销售费用——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 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四十七条 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