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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万差异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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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 公司签订了一个金额为100万+16万的税(之前税率16%)的合同,后期税率变更成13%,给客户开发票的金额就变成了113,给客户的发票113万和当初签订合同116万产生差异3万元,这3万差异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可以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假设客户仍然执行之前的合同金额116万,并同意开具13%税率发票的前提下,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