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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创作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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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国内甲公司委托位于韩国的乙公司进行剧本创作,需要付汇给韩国乙公司的剧本创作费100万美元,请问在付汇时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包括。。。。。。 、著作权、 。。。。。。。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境外剧本创作费,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著作权‘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劳务地发生在境外无需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