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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暖补贴,缴纳个税?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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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员工凭供暖费发票报销领取冬季供暖补贴,是否超过400元部分要合并工资薪金在报销当月缴纳个税?还是需要全额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规定标准(可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办法》国管房改[2014]504号规定,最低1850元、最高3700元)取得供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