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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钱支付房租,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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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企业将租入的房租转租给关联方,但是关联方没钱支付房租,且很快要注销了,依据准则和税法规定,不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二款(一)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转租服务 ,无论是否收回款项或无偿提供,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