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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如何账务处理 ?是否需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问题:客户因政策搬迁至河北,因此产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如何账务处理呢,是否需要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搬迁时的享受税收政策的是否必须为同一主体?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余额,会计上作调增资本公积金,税法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