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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多少?增值税如何缴纳?
问题:A公司是一家工程企业,作为总包方,承接了政府的一项工程业务,但是A公司与政府未签合同。A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分包给了B公司,且B公司已经做了一部分业务,A公司将该部分款项已经支付给了B公司。【因为A公司与政府还未签合同,所以A公司也未与B公司签订合同,而且A公司说现在不要B公司开具的发票】这种情况下,B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多少?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第二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B公司提供分包工程,不论是否签订合同或未开具发票, 已满足上述确认收入条件,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并计缴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